這是牧師常被問起的問題,其實新約聖經《哥林多前書》就有很清楚的說明:
哥林多前書:
8:4 論到吃祭偶像之物,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,也知道神只有一位,再沒有別的神。
8:5 雖有稱為神的,或在天,或在地,就如那許多的神,許多的主;
8:6 然而我們只有一位神,就是父,萬物都本於祂;我們也歸於祂;並有一位主,就是耶穌基督,萬物都是藉著他有的;我們也是藉著他有的。
8:7 但人不都有這等知識。有人到如今因拜慣了偶像,就以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。他們的良心既然軟弱,也就污穢了。
既然如此,除了「信心的原則」,神還要我們加上「愛心的原則」:
8:1 論到祭偶像之物,我們曉得我們都有知識。但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,惟有愛心能造就人。
8:12 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,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,就是得罪基督。
8:13 所以,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,我就永遠不吃肉,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。
所以針對第一種情況聖經說:「拜過偶像的食物,都可以吃!不過一起吃飯的基督徒如果認為不該吃,為了他就不要吃。」
10:25 凡市上所賣的,你們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,
10:26 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。
所以針對第二種情況聖經說:「市場所賣的食物,不用問有沒有拜過,都可以吃!」
10:27 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,你們若願意去,凡擺在你們面前的,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。
10:28 若有人對你們說:「這是獻過祭的物」,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,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。
10:29 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,乃是他的。
10:23 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
10:24 無論何人,不要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求別人的益處。
10:31 所以,你們或吃或喝,無論做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
10:33 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,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眾人的益處,叫他們得救。
這是說:除了「明白真理、得以自由」,神還要我們追求「榮神益人、叫人得救」。
所以針對第三種情況聖經說:「被請客吃飯,任何食物都可以吃!(除非你偏食😆) 可是如果有人好心說這是拜過的,為了他就不要吃。」
10:19 我是怎麼說呢?豈是說祭偶像之物算得甚麼呢?或說偶像算得甚麼呢?
10:20 我乃是說,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,不是祭神。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。
10:21 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,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。
10:22 我們可惹主的憤恨嗎?我們比他還有能力嗎?
就像「領聖餐」是與主相交,「吃拜拜」也是跟偶像背後的邪靈相交,聖經才說是「與鬼相交」。
所以針對第四種情況聖經說:「不可以吃拜拜,因為吃拜拜就是與鬼相交。」
《摘自fb「牧師說」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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